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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052号

张荣与牛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荣,牛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52号

原告:张荣,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保林,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荣与被告牛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