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勇、王德凤、余继富、何国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曾勇、王德凤、余继富、何国喜支付罚金2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厚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