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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245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曾勇、王德凤、余继富、何国喜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曾勇,王德凤,余继富,何国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勇、王德凤、余继富、何国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曾勇、王德凤、余继富、何国喜支付罚金2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厚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