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848号
原告:崔文秀,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
被告:王根水,男,1946年03月15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
原告崔文秀与被告王根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崔文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文秀承担。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