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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58号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金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5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金全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04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原金全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原金全名下的银行存款1万元(开户行: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安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17)吉2404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