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78号
原告:胡文勤,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记远,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文勤与被告李记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胡文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胡文勤负担。
审判员 王金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