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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978号

胡文勤与李记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文勤,李记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78号

原告:胡文勤,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记远,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文勤与被告李记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胡文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胡文勤负担。

审判员  王金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