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执恢113号

禹国平与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国平,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禹国平,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留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禹国平申请执行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吴锦江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