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邢淑娟,女,1967年3月27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
负责人:于洪俊,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时宝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淑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195612.74元、案件受理费14892元、返还申请人铁脚手杆41392米、铁管扣31212个,如被执行人不能返还上述物资,则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69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2128号、(2017)黑0103执恢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