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175号
原告:王鑫,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利(原告父亲),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迎洲(原告舅舅),男,汉族。
被告:鹤岗市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友,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鑫与被告鹤岗市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534.00元,由王鑫负担。
审判长 李双印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王秀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