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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171号

杨佳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佳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柯瑞尼家具有限公司随州店。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香江怡景小区37号被执行人杨佳瑞,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成都柯瑞尼家具有限公司随州店与杨佳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柯瑞尼家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