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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103号之一

弋振峰与董占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弋振峰,董占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103号之一

原告:弋振峰,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董占峰,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和环宇大厦5层0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

原告弋振峰与被告董占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弋振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弋振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弋振峰负担。

审判员  袁二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根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