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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3307号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麦克疯餐饮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密市麦克疯餐饮娱乐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307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麦克疯餐饮娱乐广场。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麦克疯餐饮娱乐广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健良

审判员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彩丽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