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876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17日审理的原告文武芳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7)湘02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八行的“四”系笔误,应为“三”。
审判员 石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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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芳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876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17日审理的原告文武芳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7)湘02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八行的“四”系笔误,应为“三”。
审判员 石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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