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住所地普定县。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杨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飞,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系普定县农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严洪祥,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洪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赵厚培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炼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