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449号起诉人: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777号。
法定代表人:皮永丹,董事长。2017年6月16日,本院收到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橡闳支付物业服务费2644元;2.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肖橡闳承担。事实和理由:肖橡闳系起诉人服务辖区内业主,其与起诉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沟通并催缴,仍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起诉时未提供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经本院限期补充仍未提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