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80号B2层。
法定代表人:黄桂珍,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80号西单文化广场B2-B3层。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董事长。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忠,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传炜,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北省固始县蒋集镇孙岗村湖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传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军华
审判员 李蔚林
审判员 曹 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