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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618号

张高兴与崔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高兴,崔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18号

原告:张高兴,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城区(科技市场南邻)。

被告:崔光和,男,196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张高兴与被告崔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

原告张高兴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高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高兴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田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