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46号
原告:米扬,男,26岁,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马志武,男,48岁,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盱眙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839981502F,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1-8号。
负责人:王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米扬诉被告马志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米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扬负担。
审判员 丁德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