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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912号

黄金锋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金锋,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912号

原告:黄金锋,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威,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金锋与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黄金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金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锋撤诉。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华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