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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880号

郭喜秀与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喜秀,刘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880号原告郭喜秀,女,汉族,1952年11月26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建斌,具体不详。

原告郭喜秀与被告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喜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喜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