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391-2号原告蒋惠,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董守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诉被告董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惠以被告董守俊已偿还借款,其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解决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惠基于其民事权利已得以实现、纠纷已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85元,被告董守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许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