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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750号

许雄明、孙珍珠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雄明,孙珍珠,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750号

原告:许雄明,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珍珠,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

原告许雄明、孙珍珠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许雄明、孙珍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雄明、孙珍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雄明、孙珍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许雄明、孙珍珠负担。

审判员 吴 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羽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