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被执行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2执95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