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870号
原告:龙梅,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威,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龙梅与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龙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梅撤诉。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华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