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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37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志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人执行李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800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800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志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雪明

审判员  米晓梅

审判员  赵秀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