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自芬,女,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彭六佐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执1032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13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阳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