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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104号

马超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超,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1209室。法定代表人刘庆。马超与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京石劳仲字[2017]第949号裁决书,马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故京石劳仲字[2017]第949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岐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