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1209室。法定代表人刘庆。马超与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京石劳仲字[2017]第949号裁决书,马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科能腾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故京石劳仲字[2017]第949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岐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