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94号
原告:牟相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郑琴,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相福诉被告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相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相福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红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