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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894号

牟相福与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牟相福,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894号

原告:牟相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郑琴,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相福诉被告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相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相福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红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