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14号
被执行人:周泽民,曾用名周利民,男,汉族,1999年2月2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周泽民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春 琼
审 判 员 官 正 强
代理
审判员 刘显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政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