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363号
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露,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金行,男,住禹城市。
被告:张德岭,女,住禹城市,系张金行妻子。
被告:张宝成,男,住禹城市。
被告:张吉营,男,住禹城市。
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