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初字407号
原告: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飞双,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杨飞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施甸县水月莲藕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光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