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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880-2号

韩凌与程建伟、翟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880-2号

申请执行人:韩凌,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程建伟,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现居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翟亚芳,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现居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潘飞,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韩凌与程建伟、翟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程建伟名下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投世纪城B-2号(合同备案号:XX)房产一处。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韩凌以4999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查,该房屋于2014年11月21日设定的按揭贷款260000元,截止至2017年6月26日止尚欠贷款本金215222.36元,期限内利息246.64元,合计215469元。由申请人韩凌代为偿还,计入尚未清偿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程建伟名下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投世纪城B-2号(合同备案号:XX)房产一处归买受人韩凌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凌时起转移。所欠申请人韩凌债务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程建伟、翟亚芳继续向申请人韩凌清偿。

二、买受人韩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范心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