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2610号 原告翟宜菊。 被告费秀梅、项贵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
翟宜菊诉费秀梅、项贵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C}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2610号 原告翟宜菊。 被告费秀梅、项贵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