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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610号

翟宜菊诉费秀梅、项贵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宜菊,费秀梅,项贵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2610号 原告翟宜菊。 被告费秀梅、项贵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