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173号原告陈三炎,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无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周菊花,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无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罗可均,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无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顾兰芬,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曾元珍,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陈三炎、周菊花、罗可均、顾兰芬与被告曾元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三炎、周菊花、罗可均、顾兰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三炎、周菊花、罗可均、顾兰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炎、周菊花、罗可均、顾兰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三炎、周菊花、罗可均、顾兰芬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