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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611号之一

贺刚杈与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伟,贺刚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明伟,男,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贺刚杈,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贺刚杈与王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刚杈银行存款46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成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仝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