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033号
原告: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宾水东道交口(万顺温泉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亚庆,男,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亚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