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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598号

潘晓燕与湖北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晓燕,湖北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潘晓燕。

被执行人:湖北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开元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茜,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燕与被执行人湖北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冶劳人仲裁字【2017】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