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28号
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新站镇。
法定代表人:辛国清,经理。
被告:周彦辉,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彦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虹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