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113号
原告:刘豪,男,生于1965年6月13日,汉族,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成翠,女,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住建始县。
原告刘豪诉被告唐成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刘豪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豪撤诉。本案受理费689元免缴。
审判员 刘晓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