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61号
原告:胡万才,男。
被告:朱兵,男。
原告胡万才与被告朱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胡万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万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万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胡万才负担。
审判员 刘 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明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