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30号
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6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43301-1。
法定代表人:牛振辉,总经理。
被告:姜岩,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庆国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叶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