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18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李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有飞负担。
审判员 高旭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