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66号罪犯李建平,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诸城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诸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建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建平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