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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731号

刘高磊、乔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高磊,乔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刘高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乔华,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高磊与被执行人乔华侵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8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