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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075号

鲁绍芬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鲁绍芬,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75号

原告:鲁绍芬,女,彝族,1983年12月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236J。

法定代表人:蒋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绍芬诉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鲁绍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绍芬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绍芬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美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