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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2328号

叶春桃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春桃,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328号

原告:叶春桃,女,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李辉,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桃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春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叶春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春桃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