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85号
原告:王博,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苏战钰,男、汉族,现年36岁,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原告王博与被告苏战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博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 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彦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