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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89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刘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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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住所:东营市济南路71号。代表人边盛强,行长。

被执行人:刘波,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772.0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