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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袁存宝与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存宝,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袁存宝,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执行人袁存宝与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成会

审判员  肖春仁

审判员  石景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