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
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光明,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陈路,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阜平县。
被执行人:付海龙,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路、付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志
审判员 李国田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