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07号
原告:吴超,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奚小祥,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吴超诉被告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吴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滕修东
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
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