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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907号

吴超与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超,奚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07号

原告:吴超,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奚小祥,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吴超诉被告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吴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滕修东

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

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